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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学院党委办公室信访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6-12-28 10:46:54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第一条 党办信访工作参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执行。

第二条 党办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党办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五条 党办信访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六条 党办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七条 党办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党办主管领导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办理。

第八条 党办对上级和学院党委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第九条 做好党办信访工作登记、归档工作。

第十条 总结研究党办信访工作中反映出的倾向性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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