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医药大学印章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类印章管理,维护学校的权威和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是指学校党政印章、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学校合同专用印章、校级各专门委员会及领导小组印章、部门印章。学校党政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含电子章)、学校行政印章(含电子章及钢印)。部门印章包括学校二级党(团)组织印章、院处级部门印章。
第三条 学校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保管、使用、废止、归档等,适用本规定。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由各法人单位自行制定。
第四条 党(校)办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学校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归档等。各部门是本部门各类印章的管理责任部门,负责部门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分别是学校党政印章的责任人。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学校合同专用印章的责任人。校级各专门委员会及领导小组组长、二级党(团)组织及院处级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印章的责任人。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及启用
第六条 因部门变更、业务需要、印章磨损、印章遗失或其他需刻制印章的情况可以申请刻制印章。
第七条 刻制印章, 必须由用印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党(校)办审核程序后统一刻制。
第八条 本规定涉及的印章必须在通过公安局资质审核的印章刻制点进行刻制。
第九条 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合同专用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必须刻制为防伪印章。 除学校行政印章刻制“云南中医药大学”钢印外,各部门一律不得刻制钢印。
第十条 印章的规格、式样、名称、文字、字体和材料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执行。
第十一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党(校)办发文正式启用。文件中要说明启用原因,标明启用印章的印模和启用时间,自文件规定启用之日起有效。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第十二条
(一)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二)印章原则上只能在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时,须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派专人监管。
(三)若印章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党(校)办和保卫处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可以申请用印:
(一)学校党政印章用于校级文件及上报材料。学校钢印在验发证件、证书时使用,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他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章主要用于各类证书、报表、科研项目的申报,未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不得用于协议、合同、委托书等法律文书。
(三)部门印章主要用于本部门校内工作文件,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及其他契约类文书。
(四)专用章主要用于授权范围内某一专项职责和处理专门工作业务。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拒绝用印: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
(二)内容有重大错误的、有缺项或是空白的。
(三)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原则上不得用印。因私确需使用学校印章,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党(校)办审核程序后方可用印。
(四)印章已停用的原则上不得用印。各部门确需使用已停用的印章,须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党(校)办审核程序后方可用印。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能用印的情况。
第十五条 印章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一)学校党政印章的使用,用章事项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同意,部门提出申请,经校领导批准,党(校)办审核程序后方可用印。云中党发、云中校发、重要外报材料,必须经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其余外报公文及材料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学校合同专用印章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同意,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批准,党(校)办审核程序后方可用印,不得用于签发公文。
(三)各部门要参照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严格规范本部门印章使用程序。一般情况下,部门印章的使用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部门办公室审核程序后方可用印。
(四)未制印章的校级各专门委员会及领导小组,如需使用印章,由其归口管理部门办公室代章。
第十六条 印章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印章名称要与落款一致。
(二)合同书、协议书等重要文件,必须盖骑缝章。
(三)对用印时间、事由、用印部门、批准人、经办人等进行详细如实登记以备核查。
(四)公文、授权委托书、证明、协议书、合同书必须保留复印件。
第四章 印章的停用及归档
第十七条 印章破损、部门变更等情况可以申请停用印章。
第十八条 印章停用必须由用印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党(校)办审核程序及收回印章后统一发文。文件中要说明停用原因,标明停用印章的印模和停用时间。印章自停用之日起失效。
第十九条 停用印章由党(校)办统一办理归档。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印章,不得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对违规使用印章者,学校对责任人予以处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经2019年12月11日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2020年1月15日第19次党委会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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